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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7-06-02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我省属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省份。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已逐渐发展成为减灾救灾工作一支新生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综合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精神,现就支持引导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唐山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构建政府引导、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履行救灾主体责任,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二是鼓励支持,规范引导。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业务指导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三是效率优先,就近就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减灾救灾工作,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四是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体系,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使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体系更加完备、作用更加明显,全面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全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新格局。
    二、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重点范围
    (一)鼓励参与日常减灾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
    (二)统筹参与紧急救援工作。灾害发生时,应在组织救灾的同时,积极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外地社会力量参与紧急救援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进行。
    (三)引导参与过渡安置工作。灾害发生后,引导社会力量有序进入灾区,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四)支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规范参与救灾捐赠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苏民救〔2016〕5号)要求,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依托全省各级减灾委、民政部门、减灾救灾协会等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责和功能,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灾区、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资源,搭建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共享、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及跟踪检查等工作。借助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灾情会商、应急协调和部门协作等机制,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鼓励社会力量在综合协调机构及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有关政策、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建立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资源对接及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减灾救灾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以及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日常训练、紧急救援等办法。支持和倡导为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大培育管理力度。省、市、县民政部门都要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综合减灾宣传教育功能或具有较强灾害救援能力的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供人员培训、临时办公、设备储存等场地。到“十三五”末,此类社会组织全省要达到100家。重点联系一批生产、销售救灾物资、点多面广的爱心工商企业,签定政企合作协议,为紧急救援做好物资储备。重点扶持一批队员身体素质较高、具有救灾意愿的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地进行专业救援培训,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重点掌握一批具有救灾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科学调度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支持,以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科学性。
    (四)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目标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
(五)加强指导监督评估。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行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中出现的活动不规范、信息不透明、违规运作等情形,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将其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江苏省综合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排除重点难点,定出时间节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完善服务措施。主动为志愿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减灾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能力。灾区民政部门应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救灾应急期间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工作信息。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18日